关于餐费又有新的疑惑,凭什么规定餐饮费无法抵扣进项税? 1、公司大约了客户王经理睡觉,这个餐费能无法抵扣啊? 问:根据财税[2016]36号文,餐饮服务限于6%的税率,购置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所以交际交际的餐费、娱乐无法抵扣,如果宴请个人住宿的话,所再次发生的住宿费归属于个人消费,某种程度无法抵扣。 解析:关于购置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在36号文中是很具体的。为什么有这个规定?这个主要是税务的一种管控手段,交际交际消费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,并且交际交际消费和个人消费无法精确区分,也就是说税务局不告诉你这个是个人消费的还是因公消费的,所以索性规定交际交际消费和个人消费都未予抵扣税款。
只不过在企业所得税中也有这种类似于规定,也是业务招待费,按照实际消费60%扣减并不得多达营业收入千分之五的原则来扣减。也就是这种无法界定拒绝接受劳务的是企业还是个人,所以折衷处置。
宴请客人某种程度是餐饮,有时候还宴请客人住宿,那么住宿费获得专票后只不过实质也归属于交际交际的范畴,会计学上记账处置为业务招待费,进项税部分不得展开抵扣。 2、公司员工下个月要去商务公干,机票,酒店,获得发票可以抵扣吗? 问:根据财税[2016]36号文,购置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所以如果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获得的票据的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。但如果驾驶员公司自有车辆公干,就不属于购置旅客运输服务,行经过程中花费的汽油费、停车费、通行费等,如果能获得增值税专票,其进项都可以抵扣。 营改增后,住宿服务限于6%税率,如果售予的住宿服务是用作员工因公公干,若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限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。
解析:交通运输服务,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递送目的地,使其空间方位获得移往的业务活动。自己驾车公干,并不是拒绝接受运输服务。
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为不得抵扣范围,因为这两个行业归属于公私消费惊心动魄行业,如果像招待费一样一刀切,对纳税人不公平,所以如果能确认是员工公干,可以抵扣。 3、端午的粽子,中秋的月饼,过年大礼包,这些为员工打算的福利,如果能获得专票,可以抵扣吗? 问:作为集体福利开支的东西全都是无法抵扣的。
解析:这里伸延一下,将购置的月饼粽子等赠送给客户,获得专票,是视同销售还是不得抵扣进项税方式处置? 按照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,这种不道德是视同销售,计提销项税,当然其进项税就可以抵扣。但是在继续执行口径上各地还有差异,有些地方操作者是不视同销售,进项税不得抵扣,所以在还得理解当地的口径。 4、培训新的员工的培训费,包括餐费和会议服务费,这些都可以抵扣吗? 问:会议费专票的税款是可以抵扣的。不过,标明了餐费的部分,得要另外出示,无法抵扣的。
解析:会议费中餐费一定要分离列示,餐饮费无法拆分在会议费中悉数出示,不应分离出示增值税发票特别是在是专票,因为餐费不得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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